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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前世今生

更新时间:2021-12-14 字号:T|T
  ? ? ?以下为陈老师回帖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这两个科目的理解变得更清楚,分享出来和大家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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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帖内容:
  ? ? ? ? 参照2003年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
  (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筑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 ? (四)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已结算的价款、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 ? ? ?在目前的收入确认模型下,建造合同模式与商品销售模式有不同的考虑也是有理论依据的,即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收入确认之前是否由本会计主体享有或承担。
  ? ? ? ? 在销售商品模式下,在实现销售收入之前,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灭失风险、滞销积压风险等)由卖方承担。
  ? ? ? ? 但在建造合同模式下,由于是先有买主,再有合同,资产系根据买主的要求定制,定价通常采用固定造价或者成本加成方式,且合同一般不可撤销,因此施工方并不承担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等主要风险和报酬,而是就其所提供的建筑施工劳务、工程材料和设备等向业主方收取工程价款,这也就是会计准则中的建造合同模式和提供劳务模式有较多相似点的原因。即存货中的尚未结转成本的工程价款应当视作累计劳务成本,而不是标的资产的建造成本。
  ? ? ? ?建造合同的这种核算模式,实际上是为了解决收入确认进度和结算进度不一致的问题。即由于尚未到结算时间点,导致还不能确认对业主方的应收款,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已完工尚未结算的款项(包括毛利)体现在“存货”项目中,但实际上也可以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未开票应收账款”明细科目达到同样的效果,这样可能相对容易理解一些,但是在审计中会遇到对方不肯回函确认的麻烦,这就是准则选择在存货中反映此项目的原因。但总体上看,净资产并未因此虚增。你可以理解为:将对应于已确认的收入的成本部分转入营业成本,同时确认收入时借记“未结算应收账款”,只是把“未结算应收账款”在存货项目中列报。
  ? ? ? 由于建造合同的核算特点,其减值准备主要是针对未来可确认的收入不能涵盖未来将发生的成本的差额部分,和一般商品销售模式下的减值准备针对的是资产本身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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