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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涉税处理

更新时间:2022-02-09 字号:T|T
  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下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进行税务处理的一些思路和方法,以供大家参考。
  小编打算从三个方面给大家介绍:
  为什么要做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有什么风险?
  股权激励的税务怎么处理?
  首先,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当时的在商业界还是比较轰动的。
  案例分享(一)
  2015年5月,京东集团董事会批准针一项薪酬计划。根据计划,刘强东在未来10年内,每年基本工资为1元,且没有现金奖励。
  不过,伴随这个薪酬计划的,还有一项股权激励计划。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刘强东被授予2600万股A股股权,相当于京东所有流通股的0.9%。这笔股权每股执行价格是16.70美元。未来10年,只有当京东股价达到33.4美元时,刘强东才能将股权套现,以获得收益。
  现在京东的股价是37.8美元,这份股权激励当前的价值约是5.4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35亿元。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激励呀!小编想想都激动起来了!
  这下大家明白了为什么年薪1块钱的刘强东为什么工作这么拼!
  很明显,这份股权激励也将刘强东和京东捆绑的更紧密。
  刘强东为了京东的发展也是提出了很多很有建设性的方案。
  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股权激励案例,也就是今天我们要分享的内容。
  一、为什么要做股权激励?
  (一)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顾名思义,是给公司骨干员工一定数量股权形式的经济利益,使他们能够以股东或者等同于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措施。
  一般来说,股权激励的方式有9种,企业使用最多的有3种。
  1、股票期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
  2、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其他股权激励方式
  其他方式还包括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实股(直接奖励)、延期支付、管理层/员工收购、帐面价值增值权等,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选择哪种股权激励方式,要根据公司所处行业,规模大小,资金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没有更好的,只有最适合的!
  (二)为什么要做股权激励?
  1、古话说:财聚人散、财散人聚;有恒产者有恒心;《水浒传》英雄好汉常说的台词“大碗吃酒,大块吃肉,大秤分金银”;这里面都蕴含了股权激励的一个核心理念:让员工分享利益!
  2、世界500强企业当中,有85%以上企业使用过股权激励;2017年中国仅A股市场,就有407个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同比2016年增长62%。
  3、对的年轻人而言,加工资、谈感情已不再是能留住人的有效办法。
  4、华为、阿里、腾讯等互联网、高科技企业走出了一大批资产过亿、千万级别的富豪,股权致富示范,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股权激励的积极效应
  股权激励能够很好地让公司、股东、员工共同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对员工而言,意味着公司、股东对员工的认可,为员工提供自我价值的实现平台,让员工通过努力工作就能分享公司创造的市场价值,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加员工收入。
  对公司而言,能够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吸引和保留住人才,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有效防止管理层的短期行为。
  二、股权激励有什么风险?
  股权激励作为一项合约,在实施过程中会由于复杂的原因而面临各种风险。
  风险一旦发生,不仅实现不了股权激励的目的,反而会侵蚀股东的股权和资产,恶化企业的管理环境,最后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
  1、认识存在误区,方式选择不当。
  很多企业对股权激励都存在重大误解。由于认识不足,选择的方式不当,导致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隐患。
  (1)错把股权激励当做绩效考核:更加复杂,需要严格公司管理制度做支撑。
  (2)错把股权激励当成员工福利: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造成损失。
  (3)错认为股权激励是为筹集资金:有些公司借激励之名筹集现金,有非法集资之嫌,对公司发展无益,大股东股权比例稀释。
  2、方案不完善,未明确退出机制。
  激励计划存在缺陷、绩效考核指标不科学、方案执行失控,激励过度或者不公平等,导致员工存在不满情绪,股权激励实施效果差,达不到激励的目标。
  实施股权激励时没有制订相应的退出机制,导致激励对象离职时造成公司股权的流失,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和损失。
  3、税务风险。
  我国税法对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的规定是非常复杂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处理方法还不一样,处理不当容易发生偷逃漏税的风险。(以下是4个常见的风险点)
  (1)工资、薪金调整后“三费”扣除问题。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2)股权激励对象合法问题。
  (3)股权激励股票数量问题。
  (4)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资格问题。
  以上所讲的几种常见风险,一方面导致企业发生事实上的偷逃漏税行为,要补缴税款,可能也要接受罚金;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股权激励的成本,不符合企业管理者的预期,达不到股权激励的效果。
  案例分享(二)
  宗庆后,宋朝名将宗泽(宋朝抗金名将,与岳飞齐名)之后,他从草根出身,骑三轮车卖冰棍起家,创建了娃哈哈集团,2010年、2012年、2013年,四年间三次成为《福布斯》富豪榜中国内地富豪榜首富。
  2007年,他被人实名举报隐瞒巨额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收到举报后,迅速督促杭州地税局查办。引发了当年轰动一时的“偷税门”事件。
  按照宗庆后本人的说法,他的收入包括3000欧元的月薪、10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1%的奖金。十年间总收入约7000万元人民币。
  但事实上,宗庆后的收入还包括另外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就是我们刚才讲的“股权奖励”收益,按照达能集团与宗庆后签署的服务协议和奖励股协议,这部分收益共71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约为5亿元。另一部分是宗庆后在合资公司的股权分红收益,大约10亿元。
  大致算下来,10年间,宗庆后在工资外的收入就在15亿元以上,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税款为3亿元。
  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宗庆后主动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后来经过多方协商博弈之下,事情才慢慢平息下来。
  讲这个案例,主要是提示我们要关注在涉税处理方面的风险。
  做避税,一定要找专业机构,而且要找专业程度高、业界口碑好的机构。否则,自以为把钱省下来了,结果要补缴税款、罚款,还要吃官司。很不值!万一发生此类风险,也要尽早让税务律师参与案件。
  基于上述风险,企业制定推行股权激励,要对方案涉及的各种要素给予充分考虑,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予以把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股权激励的税务怎么处理?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个好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到整体税负情况,尤其是要考虑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在股权激励中,员工个人所承受的税负是比较重的,如果不提前设计好方案,导致员工个人承担过高的税赋,这个股权激励就达不到激励的效果,是一个失败的股权激励。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税务总局18号公告
  2012年,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框架,是上市公司在授予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股票或权利,激励对象只有在等待期中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进行行权,在行权日行使权利并实现获益。根据18号公告,企业在相应时点或时期中需要进行的税务处理亦不同。
  (1)授予日
  根据18号公告规定,除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无论是限制性股票还是股票期权,但凡需要激励对象经过一定等待期才能行权的,都不属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因此,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2)等待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应当进行会计处理,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后,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8号公告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即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行权日
  根据18号公告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
  2、提示关键点
  境内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能否参照上市公司进行税务处理?
  答:可以!但是有两个要求:,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要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股权激励计划。第二,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依据: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处理方法:递延纳税时间。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将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递延12个月!
  (2)纳税款的计算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
  计算方法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大于12月的,按12月计算。
  (3)提示点
  授予对象:可以是本公司员工,也可以是控股企业员工
  激励用的股票只能是本企业股票
  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彻底的递延纳税。根据101号文,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实行彻底的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也就是说,员工在取得股权时,不履行纳税义务,实际转让股权时,才实际履行纳税义务。以前是分期递延纳税,在获得股权时,就要缴纳部分个税。
  (2)税目、所得、税率。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权成本。根据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有不同的成本确定方法。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也就是实际花了多少钱。
  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9个条件:
  (1)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非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的所得,不能享受优惠。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没有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或管理机构批准的计划,税局不认可。
  (3)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4)作为激励标的股权,有两种:一是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二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5)激励标的股票的来源包括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
  (6)激励对象有两个限制:一是主体资格限制,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二是对象人数限制,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7)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8)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9)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得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特别提示1: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全部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2:享受优惠前必须报备案。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四、结语
  股权激励可以说是企业长期发展、吸纳、保留人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管理措施,由于税收问题的复杂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处理好税收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造成事实上的偷逃漏税行为,需要补税、罚款,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使得税务负担增重,成本增加,激励达不到效果,目的流产。为了做好股权激励计划,我给大家梳理出了以下几条建议:
  (一)依照税法、税收规定设计激励计划。
  (二)将设计方案变成合同协议。
  (三)严格遵循后续监管要求。
  (四)依照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五)要有税法专业人员参与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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